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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5102—2016

5.4.3 操作

在GB/T 2918 规定的标准状态下, 测定试样的质量及表面积。在60℃±1℃的温度下, 将试样在表7规定的试验液中浸渍8h,然后用流动水冲洗大约5s。用干布擦干,放置在称量瓶中测定其质量。在蒸馏水中浸渍过的试样不用水洗。

试验结果按公式(2)分别计算出各种试验液所使用的各2个试样在表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的质量变化, 取其平均值。

\text{耐腐蚀性} = \frac{M_2 - M_1}{A} \quad (2)

式中:

M_1 ——浸渍前的质量的数值, 单位为毫克(mg);

M_2 ——浸渍后的质量的数值, 单位为毫克(mg);

A ——试验片试验前的全部表面积的数值, 单位为平方厘米( \text{cm}^2 )。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项目

6.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8。

表8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要求的条文和名称 对应的试验方法条文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4.1 外观 5.1 外观检查
4.2 尺寸 5.2 尺寸检查
4.3 性能 拉伸强度 5.3.2 拉伸强度试验
维卡软化温度 5.3.3 维卡软化温度试验
线热收缩率 5.3.4 线热收缩率试验
化学性能(耐腐蚀性) 5.4 化学性能(耐腐蚀性)试验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4.1)、尺寸及偏差(4.2)。抽样按批进行, 每批随机检验2处。

6.1.3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4.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正常生产时, 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4. 产品长期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组批规则及判定

6.2.1 批量

以同一材料成分、相同工艺以及同一班生产出的制品为一批。